一个是当事人目前的态度非常暧昧,他不起诉华为,而声称要“听全国人民的”,其次,他还向媒体提出“希望单独见任总一面”。
如果华为掌握着足以起诉李洪元涉嫌违法的某些“事实证据”——那为什么司法机关最后还是将李洪元无罪释放了呢?
这就是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别。
客观事实是真实发生的事实,而法律事实是法律认定的事实。
这两者区别很大,法律事实讲证据,证据不足或者证据不足以形成一条完整严密的证据链,那么,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就只能视为无罪。
比较典型的案例就是国外辛普森杀妻案以及香港张子强绑架勒索案,当时全美国的人都认为辛普森杀了人,同样全香港的人都知道张子强绑架了李嘉诚的儿子,但是证据不足就只能释放,张子强甚至还成功地上诉让香港警察局给了一笔几百万的赔偿。
国内我也见过一个真实案例。
一个企业副总挪用了企业几百万公款,并且拒不归还。企业向司法机关报案后,大家知道这个副总是怎么脱罪的?
这个副总甩出一堆白条声称这就是这笔钱开销的凭据!
为啥白条就可以帮助这个人脱罪?
因为这个企业在财务账目中有用白条作为报销凭证的历史。
就因为这个财务漏洞被副总抓住了把柄——我不是贪污,我是用这笔钱为企业办事,依据就是这堆白条,你都无法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