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以下称“驻军法”)第十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在必要时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香港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请求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后,香港驻军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派出部队执行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的任务,任务完成后即返回驻地。”
同时,《驻军法》第六条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者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者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香港驻军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
可见,对于“驻军”介入香港事务,国家是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设计的。需要指出的是,根据《驻军法》第二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海军、空军部队组成,称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以下称香港驻军)。”所以,这里的“驻军”并不包含武警部队。
香港暴乱街头
问题三:武警部队介入香港事务是否存在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