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基本法规定,香港地方法院是可以“经人大授权”解释基本法的。
过去大陆一般也不大干预香港地区具体的司法事务,香港回归22年人大释法一共只有5次,其中3次还是香港行政长官主动申请,人大主动释法只有2次。
这5次释法人大只是就具体的法律条款作出权威解释,这次是唯一一次在释法之后作出这样的表态:“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判断和决定,任何其他机关都无权作出判断和决定。”
也就是说,从今往后,香港法院不再有解释基本法的权力!
嗯,人大可以“授权”给你,也可以收回。
所以,现在这个表态是啥意思你懂的。
可能有人会问,人大释法之后,香港法院继续顶着干不执行怎么办?
那就太好了,香港法院不执行“人大释法”,就是违背了基本法,香港行政长官就可以合法地罢免这票外籍大法官!
当然,如果香港高院的外籍法官觉得我们人大释法与自己的法律“理念”相冲突,可以选择主动辞职以示抗议,呃,如果他们真要辞职抗议……
呃,我个人是非常欢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