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采取的是大陆法系,香港本土的法律人才也非常的少(香港只有800万不到的人口),没有办法替代那些外籍法官。为了香港的顺利回归和回归后的社会稳,中央决定保留香港原有的外籍法官制度,并写进了《基本法》。
香港外籍法官的问题不是我们当初没有想到,而是在当时的条件下,不得已的选择:由于内地和香港都没有非常好的海洋系的法官,而香港又是重要的“窗口”,所以也无法立刻改变香港的法律体系。
事实上,在香港回归以后,香港的法官并没有受到太多的关注,因为在处理一般的刑事、民事案件上,那些法官还是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的。
但是从2014年开始,那些法官就开始明显“不对劲”了。
一些港独分子发动了“占中”事件,严重了扰乱了香港的法治,那些法官不断的包庇港独分子。今年,香港法院更是到了“丧心病狂”的程度,不但包庇那些暴徒,甚至公然越权解释《基本法》。
香港法院,已经成为香港社会稳定最大的毒瘤!
如何根除这个“毒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