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范围是否包括第十八条中的“国家统一或安全”?是否包括第二十三条中“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是否包括第二十三条中关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进行政治活动”、“特区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全国人大还应对涉及此类案件的审判程序作出规定。此类案件应由香港终审法院依法提交最高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终审权归最高法院而非香港终审法院。
(二)全国人大需要对《基本法》中之香港法官资格做出解释香港外籍法官问题,是英国殖民香港的历史遗迹,不能让其成为永久的制度传统。而且,英联邦国家实施的这一制度,也不能成为理所当然可以在香港合法存在。
回归22年的实践表明,这一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导致中国司法主权虚位,也导致香港历次动乱、暴乱中的“捉放曹”事件频出,中央及特区政府对于香港的治理能力受到极大限制。是时候彻底解决香港外籍法官问题了!按照本文的主题,就是要外籍法官出局!这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全国人大需要对《基本法》中之香港法官资格做出解释,重点是规范香港法官的国籍资格;
一方面,如果《基本法》的现有规定有局限,或不周全,全国人大可以提出修正案,增补或调整《基本法》中对于香港法官资格的规定。鉴于现在香港局势发生很大变化,而《基本法》制订时受当时情况的限制,加上经验不足,很多方面不可能周全,所以现在解释《基本法》中有关香港法官资格之条文,或者修正、调整《基本法》中对于香港法官资格的规定,十分必要,正当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