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公职人员宣誓效忠,是宪制性要求,是宣誓者就职的法定必要条件。没有宣誓、未完成宣誓、或宣誓无效,公职人员就未获得权力转移,不能就职。宣誓必须在法定监誓人面前进行,由监誓人确定宣誓,监誓人是宣誓效力的唯一责任人。
基本法规定的宣誓有两个核心内容:(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2)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含有该内容的宣誓实际格式已在香港法例第11章《宣誓及声明条例》明确。
但这还不够,必须增添“爱国”条款,并补充到《宣誓及声明条例》中。鉴于曾发生香港立法院议员宣誓时,使用“辱华”字眼和加入分裂国家的言词,而引发一场宣誓风波,应该更加严格公职人员包括法官就职前宣誓程序和誓言。
终审法院法官夏正民(MichaelJohn Hartmann)在2004年的判决时指出:“作出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誓言,乃所有后任立法会议员的强制性宪制责任。立法会议员必须以符合《条例》的方式及形式宣誓。”这完全适合法官宣誓的要求,法官也应该按照《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誓言宣誓。
按照夏正民的认定,根据《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做出的誓言并非虚言,而是一项庄严的声明,表明宣示者承诺受特定行为守则约束。如果以不符合《宣誓及声明条例》的方式及形式作出誓言,因而改变誓言的实质意义,其誓言便违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属于不合法及无法律效力。
(责编:贾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