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这些本港法官中很多都同时拥有外籍,但他们可以依法定程序放弃外籍身份,成为唯一中国公民。再者,现在没有证据表明本土法官的专业能力不行,也没有证据表明他们在“公正、中立、廉洁”等职业操守方面比外籍法官差。可以相信,他们完全可以胜任香港法院法官。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维护司法独立与公正的形象也会得到广大香港民众的认可。
(三)完善香港法官资格审查、推荐与任命的程序
首先,全国人大应该增添《基本法》中法官国籍资格审查程序。之前,行政长官任命法官时曾出现过对被任命对象国籍资格的质疑。所以,应该明确规定法官任命前的资格审查程序,除审查其“司法和专业才能”外,还要审查其国籍资格,其内容包括:
(1)是否为“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2)是否为外国籍人士,或多重国籍,或双重国籍;(3)如果第(2)为“是“,则是否通过法定程序放弃外籍身份,并对社会公众公开。由此确保香港法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其次,须对《基本法》第八十八条之法官推荐、任命程序释法,明确其中的具体内容。第八十八条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