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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师公会叫板全国人大,脑袋被驴踢了!

作者:
2019-11-21 09:42:31

以上释法或者修法实际上是将《基本法》第九十条关于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之首席法官中的任用资格扩大至所有法官和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员。由於香港法律精英大多拥有双重国籍的现状,如果评估认为以上释法、修法,释出的政治讯息过于强烈,也可以采取分步走的方法:第一步,《基本法》释法时明确规定,(1)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新任命的法官,“应是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拥有双重国籍的,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放弃外籍身份,并对社会公众公开。

(2)“留用”法官退休或离职、被解职后,不能再担任终审法院常任或非常任法官;新增补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拥有双重国籍的,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放弃外籍身份,并对社会公众公开。如此逐步过渡。

与此同时,应该相应修改香港条例、香港终审法院条例、高等法院条例、区域法院条例等法例中有关法官国籍资格的条款,在法官的任用资格补充一条:(各级)法官“应是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拥有双重国籍的,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放弃外籍身份,并对社会公众公开。其中尤其须修改香港条例(484章)12条4项的规定,使之符合以上要求。

按照《基本法》第八条的规定,香港原有法律不得与本法相抵触,如果相抵触,“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基本法》第十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指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因此,调整、修改后的相关法律,也不得与《基本法》相抵触。我们必须彻底改变大量外籍法官担任香港法院法官的奇葩现象,让法院回归中国主权。

由中国(香港)籍人士担任香港法院法官的条件也是成熟的。香港回归前,以英籍法官为主,只有少数的本港人法官。香港回归后,法院本土化进程加快,除终审法院基本是外籍法官外,高等法院、区域法院的法官已多数是本港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