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拥有英国籍或外国籍、抑或双重国籍、多重国籍的法官,怎么会忠诚于中国(香港)?拥有双重国籍、多重国籍的法官,难道有双重或多重价值观,从而两面或多面忠诚吗?
回答是否定的!
现在的主要问题是,如何“请”外籍法官出局?或者,如何依法清理外籍法官?
依法清理外籍法官,可以从四个方面入手:
(一)确立中国宪法至尊地位和全国人大立法、释法之权威
这是解决香港司法问题的首要一环。
确立中国宪法至尊地位和全国人大立法、释法之权威,其实质是确立中国对于香港的司法主权,让香港司法主权回归。
一句话,香港不能成为新时期的“租界”,不能再享有“治外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