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香港司法界一直抗拒全国人大的释法权。每当全国人大解释《基本法》相关条款,就会遭到香港司法界的抵制,甚至酿成一场风波。
1999年1月29日,香港终审法院就香港居留权争议作出的裁决,导致第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司法界认为全国大大释法冲击了香港的法治,发起黑衣游行抗议。
曾经,国务院的白皮书向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治港力量提出了爱国的要求,所谓“民主派”立即指责这是干预司法、破坏独立,甚至发出了“你是愿意接受香港法官的裁判,还是接受内地法官的裁判”的质疑。
全国人大早就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这本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内在要求。
但是遭到香港司法界抵制,回归22年了,至今还没有就二十三条制定立法。
《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如果就此而立法,还会有人明目张胆的推动“港独”吗?还会出现煽动动乱、实施暴乱而不治罪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