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只是规定了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的国籍资格。第九十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但是香港的显示情况是,法官同时拥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中国身份和外籍身份之双重身份的不在少数,其中包括现任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
所以,全国人大须释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国籍的唯一性或排他性。
《中国国籍法》是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所以,如果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同时拥有双重国籍,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放弃外籍身份,并对社会公众公开。
《基本法》没有限制外籍人士担任除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之外的法官。
第九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可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