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同时对特区法院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有严格的程序约定,最终“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该文件对特区法院有约束力。
全国人大须对第十七条中“有关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对第十八条中“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对第十九条中“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范围做出具体说明。
该范围是否包括第十八条中的“国家统一或安全”?是否包括第二十三条中“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是否包括第二十三条中关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进行政治活动”、“特区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全国人大还应对涉及此类案件的审判程序作出规定。新华裔以为,此类案件应由香港终审法院依法提交最高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终审权归最高法院而非香港终审法院。
(二)全国人大需要对《基本法》中之香港法官资格做出解释
香港外籍法官问题,是英国殖民香港的历史遗迹,不能让其成为永久的制度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