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案缺乏真正依据
香港的法官,对于侮辱国旗案只判200小时社会服务令。内地网友看到这样的结果,都非常气愤。其实,这在香港是常态,之前燃烧国旗判得也基本如此。为什么这么判?很简单,香港的法官不站在我们这边,又没有明确的依据,于是他们就如儿戏般地判了。
如此葫芦僧判葫芦案当然不可以,如何解决这种问题, 笔者给的办法是,在继续坚持“一国两制”的背景下,让这种判例有据可依。如何有据可依?笔者给两个建议,一个是编纂香港的《法典》,另一个是制定《判例引用法》,通过《法典》和《判例引用发》去规范法官判案,避免根据自己的想法随便判。
在普通法国家中,国与国之间有很多不同的判例,甚至同类型的案子都存在不同判例,这种判例只有天天对此进行研究的那些法官、律师掌握,因此,在香港当前的情势下,其本质上变成了一个极高门槛的权力黑箱。
值得指出的是,很多判例,是由不同国家的国情、律师的逻辑创造所决定的,美国不可能完全参考英国的判例去判案,英国也不可能完全参考美国的判例去判案,香港当然也不应该随便就拿着其它国家的判例来裁判香港的案子。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编纂香港《法典》,法官判案据典而判,法典根据需要,不断推进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