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至毫不夸张地说,美国都可以通过像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这样的NGO组织在香港控制法官的推选,从而掌握香港司法界。若非如此,你很难理解为什么香港的法官绝大部分都是西方人,你也很难理解这些法官的判决为什么都是反党反国家的。在笔者看来,这不能仅仅用意识形态来解释,而是这些法官的推选是被西方控制了,这些法官本身就是西方人安插的利益代言人。
像如此重要的独立委员会,在笔者看来,就是应该限期根据《基本法》制定出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机制和相关的规定,并制定委员的权责利、任命、任期等规范。
如果香港立法会不能限期制定出相关法律,可由人大颁布暂行条例做安排,直白说就是你不推动立法,为让机制运行,就先给你做一个让你照着执行。
如此,方能让香港法律界不会出现小利益集团掌控香港司法的局面,才能避免司法主权被西方国家控制的局面。譬如,笔者曾不止一次建议,可依据《基本法》制定《法官推选委员会法》,要独立委员会依法运行,依法行使相关权力。
另外,在笔者看来,担任香港法官的前提就是必须是中国国籍,双国籍或外国籍不能担任或只能占法官比例的不超过10%才是合理的,这个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一个城市都不可能将司法权交给外国人,只有中国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