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笔者看来,这个核心原因有三个:
一、司法自治权过高
香港司法,在中英谈判时,其主导权就未能收回,但这并非我们对香港司法完全失控的理由。香港回归20多年,我们虽不必让香港行内地法律体系,却不应让香港的法院几乎由外国人控制,更不应给超越国家利益的司法自治权。
司法资质可以,但必须在国家利益的框架治下。香港法官不是自己人,不是国家的人,与国家不一心,是香港乱局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对国家来说,如何约束香港司法权力对治理香港意义重大。至少,香港的司法既不能反党反国家,也不能随便没有权力边界,甚至都不知天高地进行司法僭越了。
二、法官产生机制使得法官更容易在政治上倾向于西方或被控制
在笔者看来,香港的法官产生机制是有重大漏洞的。《基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很显然,独立委员会在推举法官方面拥有绝对权威。然而,查阅很多资料发现,对香港法官起着决定性作用的的机构,相关的委员会委员既没有产生机制,也没有推举的现骨干制度规定,这意味着这个推举就太随意、太草率了,也意味着这些推选、推举很容易就倾向于小集团利益,或者说很容易被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