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规定的宣誓有两个核心内容:(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2)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含有该内容的宣誓实际格式已在香港法例第11章《宣誓及声明条例》明确。但这还不够,必须增添“爱国”条款,并补充到《宣誓及声明条例》中。
鉴于曾发生香港立法院议员宣誓时,使用“辱华”字眼和加入分裂国家的言词,而引发一场宣誓风波,应该更加严格公职人员包括法官就职前宣誓程序和誓言。
终审法院法官夏正民(MichaelJohn Hartmann)在2004年的判决时指出:“作出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誓言,乃所有后任立法会议员的强制性宪制责任。立法会议员必须以符合《条例》的方式及形式宣誓。”
这完全适合法官宣誓的要求,法官也应该按照《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誓言宣誓。按照夏正民的认定,根据《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做出的誓言并非虚言,而是一项庄严的声明,表明宣示者承诺受特定行为守则约束。如果以不符合《宣誓及声明条例》的方式及形式作出誓言,因而改变誓言的实质意义,其誓言便违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属于不合法及无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