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其他法官因涉及面大,特首不可能一一考察,可维持第八十八条规定: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由此确保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任命权由国家立法机构掌握;终审法院法官任命权掌握在中央政府任命的特首手中;其他法官推荐权掌握在亲中建制派手中。
再次,参考《基本法》第七十九条,增添“丧失法官资格“条文。规定:
如法官“丧失和放弃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身份”或“取得外国居留权”,应按照以上任命程序的权限,宣布其丧失法官资格。
第四,香港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任职前必须宣誓效忠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列明公职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规定:
“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公职人员宣誓效忠,是宪制性要求,是宣誓者就职的法定必要条件。没有宣誓、未完成宣誓、或宣誓无效,公职人员就未获得权力转移,不能就职。宣誓必须在法定监誓人面前进行,由监誓人确定宣誓,监誓人是宣誓效力的唯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