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者,现在没有证据表明本土法官的专业能力不行,也没有证据表明他们在“公正、中立、廉洁”等职业操守方面比外籍法官差。可以相信,他们完全可以胜任香港法院法官。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维护司法独立与公正的形象也会得到广大香港民众的认可。
(三)完善香港法官资格审查、推荐与任命的程序
首先,全国人大应该增添《基本法》中法官国籍资格审查程序。之前,行政长官任命法官时曾出现过对被任命对象国籍资格的质疑。所以,应该明确规定法官任命前的资格审查程序,除审查其“司法和专业才能”外,还要审查其国籍资格,其内容包括:
(1)是否为“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2)是否为外国籍人士,或多重国籍,或双重国籍;
(3)如果第(2)为“是“,则是否通过法定程序放弃外籍身份,并对社会公众公开。
由此确保香港法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