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逐步过渡
与此同时,应该相应修改香港条例、香港终审法院条例、高等法院条例、区域法院条例等法例中有关法官国籍资格的条款,在法官的任用资格补充一条:(各级)法官“应是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拥有双重国籍的,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放弃外籍身份,并对社会公众公开。
其中尤其须修改香港条例(484章)12条4项的规定,使之符合以上要求。
按照《基本法》第八条的规定,香港原有法律不得与本法相抵触,如果相抵触,“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基本法》第十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指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通本法相抵触。”因此,调整、修改后的相关法律,也不得与《基本法》相抵触。
我们必须彻底改变大量外籍法官担任香港法院法官的奇葩现象,让法院回归中国主权。
由中国(香港)籍人士担任香港法院法官的条件也是成熟的。香港回归前,以英籍法官为主,只有少数的本港人法官。香港回归后,法院本土化进程加快,除终审法院基本是外籍法官外,高等法院、区域法院的法官已多数是本港人士。尽管这些本港法官中很多都同时拥有外籍,但他们可以依法定程序放弃外籍身份,成为唯一中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