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对第九十一条作出解释,明确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拥有双重国籍的,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放弃外籍身份,并对社会公众公开。
以上释法或者修法实际上是将《基本法》第九十条关于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之首席法官中的任用资格扩大至所有法官和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员。
由於香港法律精英大多拥有双重国籍的现状,如果评估认为以上释法、修法,释出的政治讯息过于强烈,也可以采取分步走的方法:
第一步,《基本法》释法时明确规定,(1)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新任命的法官,“应是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拥有双重国籍的,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放弃外籍身份,并对社会公众公开。
(2)“留用”法官退休或离职、被解职后,不能再担任终审法院常任或非常任法官;新增补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拥有双重国籍的,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放弃外籍身份,并对社会公众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