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全国人大需要对《基本法》中之香港法官资格做出解释,重点是规范香港法官的国籍资格;一方面,如果《基本法》的现有规定有局限,或不周全,全国人大可以提出修正案,增补或调整《基本法》中对于香港法官资格的规定。鉴于现在香港局势发生很大变化,而《基本法》制订时受当时情况的限制,加上经验不足,很多方面不可能周全,所以现在解释《基本法》中有关香港法官资格之条文,或者修正、调整《基本法》中对于香港法官资格的规定,十分必要,正当其时。
《基本法》只是规定了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的国籍资格。第九十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但是香港的显示情况是,法官同时拥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中国身份和外籍身份之双重身份的不在少数,其中包括现任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
所以,全国人大须释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国籍的唯一性或排他性。《中国国籍法》是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所以,如果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同时拥有双重国籍,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放弃外籍身份,并对社会公众公开。
《基本法》没有限制外籍人士担任除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之外的法官。第九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可留用”。第九十一条规定:“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员原有的司法制度继续保留”。全国人大应该对九十三条作出解释,明确一个期限,最后期限应为“直到他们退休”。这之后,香港法院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拥有双重国籍的,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放弃外籍身份,并对社会公众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