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仲在接受他贿赂的一台彩色电视机和一台收录机以后,就在申请报告上亲笔批示,并当面催促有关人员加快办理,这位教师一家五口也很快获准去港了。还有一次,王仲主动为一个港商的家属申请去港,并索取了一台电冰箱。1981年7月,王仲听说自己将要调离海丰,便带着两个儿子和女婿等一帮人到深圳,约会那个港商,再次索取到一台彩色电视机。据查,他先后收受、索取六个人的贿赂,计有电视机六台、收录机两台、电冰箱一台。受贿后,王仲把这些东西,大部分转手卖出,将卖得的钱存入银行。
1983年1月18日,《南方日报》报道前海丰县委书记王仲,利用职权侵吞缉私物资、受贿索贿总额达69749元,情节特别严重,被依法判处死刑,执行枪决。
二、县委书记侵吞缉私物资,目无国法
1980年7月至8月间,海丰县打击走私贩私的斗争正处于高峰期,被查获的走私货物在汕尾镇堆积如山。这时,平时经常“养病”的王仲忽然神采奕奕,跑到汕尾镇“视察”。王仲进入汕尾镇,犹如进入藏宝的山洞,大批的电视机、收录机、手表、布匹、衣服、家具、药品、烟、酒,各式各样的洋货,五光十色,琳琅满目。
他钻入各个缉私货物仓库,想要什么就拿什么,贪婪本性暴露无遗。7月下旬的一个晚上,公安部门截获了一条大的走私船。王仲接到报告后,连夜赶到现场,这里翻翻,那里看看,随后他挑选了一堆东西,用丰田车满载而归。回到县委大院他的住处,他和老婆陈巧兰一直处理到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