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乱港事件,本质上是一次集合行为。就是在某种社会因素的刺激下,一些人脱离或违背社会制度和常规,做出组织性、结构性和秩序性较差的举动。
一是多以集群、流言、骚动、暴乱等形态出现,一般会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干扰和破坏。
二是处于激动人群中的个人具有很强的“被暗示性”,周围人的行为乃至现场的氛围会对个体有很强的暗示和刺激,出现群体暗示和群体感染的现象。
三是个体淹没在人群中,这使个体处于一种没有社会约束力的“匿名”状态,继而使得个体失去社会责任感和自我控制能力。在一种法不责众心理支配下,做出种种宣泄行为,形成群体极化现象。
在香港事件中,就出现了堵路、拦地铁、扔燃烧瓶、打砸等损害其他公民合法权利的情况。此次事件的性质很明显就是暴力。暴力就是暴力。任何对暴力的粉饰,都是对暴力的纵容。香港的一些深层次矛盾,需要各界群策群力化解,但暴力永远成不了“合理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