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公开反对改革开放的开除”,的确颇具针对性:对公职人员而言,本就该“有所为有所不为”。“不为”的清单里,就应包括公开反对改革开放。如果说,庸懒怠政是该作为不作为慢作为或乱作为,那跟改革开放叫板连着的,可能就是“逆”作为。
给公职人员划定“不得公开反对改革开放”的红线,并非滥设或附加义务。改革开放本就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总方针,也正因41年前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大幕,从市场经济孕育到体制机制创新,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国企改革,从设经济特区到引进外资,从恢复高考到明确“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等大动作迭出,中国大地上才风云激荡、沧桑巨变,才有了这40多年的发展奇迹。身为公职人员,对此理应有清晰认知,而不应失去基本的历史判断与现实感知。
让反对改革开放者离开公职队伍,合乎公众期许和发展诉求。早在南巡之际,邓小平就曾表态“谁反对改革开放,就让谁下台”。2015年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从“党纪”层面对此底线进行了重申——对公开反对改革开放决策的党员开除党籍。
而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又标注了反对改革开放的“代价”,这也是从“国法”维度补上了法纪处理的“问责缺环”:该法本就是《监察法》的重要配套法律,究其内容,也是在实现党纪与国法有效衔接。对公开反对改革开放的公职人员开除党籍之外,还开除其公职,也是在筑牢惩戒职务性“违规操作”的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