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精通官场权谋,自诩“泽中蛟龙”。他做人的原则是“宁愿我负天下人,不让天下人负我”,“台上大谈廉,台下死要钱”。他贪污腐败,功力深厚,机关算尽,斗智狡辩。案发后他心目中活命的“底线”是1000万元,为了使法院认定的犯罪数额不超过1000万元,他出尔反尔,把亲笔供词当场撕掉,还诬陷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声称“历史将证明我这是最大的冤案”。虽然他拒不认罪,但公诉机关用76本卷宗无可辩驳的事实,还是将王怀忠案办成了铁案。
最后一搏”为何通通无效?
从某种角度说,查办贪腐案件要比一般的刑事案件更为复杂。贪官在落马之前,大都有职有权,其反侦查能力、对抗法律的能力要超过一般的刑事犯罪嫌疑人,一旦抓蛇不成,反噬风险大。因此,从技术上来讲,贪腐案往往不轻办,办则可靠。
也正因于此,贪官被查之前往往会选择“放手一搏”,但最终翻案难见。贪官的最后一搏,其“表演”或悲情矫饰,或离奇荒谬,或色厉内荏,终归为了脱罪。但党纪国法从来只看事实说话,而不是靠贪官的表演定是非。只要证据确凿、环环相扣,“零口供”也足以把贪官套牢定罪。不论什么案件,也无论涉及到什么层级的官员,最应该坚持的还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才是真正实现长治久安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