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在通信监控方面完全是“双轮”驱动:一个是出台法律,为自己对国内国外的通信监听找个冠冕堂皇的理由;另一个是建立非常强大的监听系统和网络,不断提高监听能力。
美国早就制定了一部《外国情报监控法》,而到了2008年,美国人给这个法案就增加了一个引发广泛争议的第702条款。这个条款授权美国情报机构可在没有获得法院许可的情况下,对美国境外的外国人实施秘密监控,搜集其通信、电邮和短信等信息。
虽然美国政客们说,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授权”,使美情报机构能够拦截“外国恐怖主义威胁”。如果不这么做,将会带来严重后果,“我们将不知道恐怖分子会做些什么”。
可是,该条款在过去究竟阻截了多少来自外国的恐怖威胁,迄今并没有一个具体的说法。
与此同时,围绕着美国滥用监听的丑闻近年来从未间断。在过去几年中,美国全球监听丑闻一再爆出。看看斯诺登披露的内容,美国国家安全局监听了35个外国领导人的电话,并通过技术手段在全球范围内追踪并窃取手机活动信息,每天收集的记录高达50亿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