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香港回归迄今已经二十二年了。而在今天的香港,“维多利亚湾”仍叫“维多利亚湾”;“麦理浩道”还是“麦理浩道”。香港的行政体制、司法体制、教育体制、学校教材等等,我们一项都未触及。
在香港《基本法》中,极为重要的第二十三条在香港居然无法获得通过。而这一条的内容是: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放眼全世界,任何国家的国民都必须无条件地接受以国家体制、宪法、国旗、国徽、国歌等为内容的基本国民教育。但是在香港,中国的国民教育教材居然也无法实施!
可以说,每一个被殖民统治过的国家或地区,在其获得独立和解放后,都必须进行的“去殖民化”工作,我们在香港却基本没有做!
又比如,香港高等法院的大法官,迄今仍然多为英国人。而这些“法官”们本身或为港独分裂分子,或是受到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政府的指使。
他们利用所掌控的香港高级司法权限,一方面,放纵甚至教唆港独分子发动暴动;另一方面,又对香港的警察进行法律迫害。在2014年9~12月发生的所谓香港“占领中环”事件中,这些英国籍的“法官”不仅悍然宣判在事件中伤害警察的暴徒“无罪”,而且反过来“判处”依法执法的警察“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