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个人倾向影响判决,甚至犯下弄错日期这样的低级错误,在香港这样的判例法地区,对法官进行问责都非常困难。这无疑大大降低了法官的“犯错”成本。
从过去三个月来看,香港司法程序中有哪些空子可钻,更是被反对派们研究得透透的。他们事先将参与示威和骚乱者的信息记录下来,以备后者因不法行为被捕后立即提供法律援助。骚乱现场,暴徒们也尽量不给检方留下证据,最典型的比如黑衣蒙面,方便随后律师捞他们出来。
组织方早就为骚乱者准备好了“保释一条龙”服务,而香港的法律体系对此“无能为力”,只能抓了又放,反反复复。
还有一个更大更紧迫的问题:香港至今没有惩治“港独”的专门适用法律或条款。
黄之锋等乱港分子不仅鼓动、组织和参与街头暴动,而且明目张胆地与境外势力勾结串联,但他们被捕后受到的指控,只是组织、参与或煽惑他人参加非法集会。
这罪名,一听就知道有多轻飘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