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来看基本法序言第一句话规定:“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
基本法第一章第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基本法第二章(“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1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这三句话,每一句都是上述三个篇章的第一句,由此可见,其至关重要,它们结合起来,完整清晰地界定了香港的政治地位。香港的政治制度包括普选制度就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这一政治地位。
正因为如此,所以基本法第四章(“政治体制”)第43条规定,这个第43条也是这一章的第一句,行政长官依法对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这是行政长官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
因此顺理成章的,基本法第45条作出规定,在实行行政长官普选时,要经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而后普选,再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