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制裁的三大强力抓手
抓手一:基于长臂管辖获得法理依据。根据长臂管辖权规定,任何在美国设有分行并营业的外国银行,美国法院都可以行使管辖权。甚至根据最低限度联系原则,即便中资银行与原、被告双方的纠纷无关,只要被告在某中资银行开户,则作为协助执行的第三方,中资银行也将被卷入诉讼,从而必须予以配合、甚至受到处罚。
1977年以来,美国先后颁布了《反海外腐败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赫尔姆斯—伯顿法》等8项法律和行政命令,为长臂管辖提供了国内依据。丹东银行、昆仑银行,以及传闻受到美国方面调查要求的3家中国银行,都是美国进行长臂管辖的典型案例。
抓手二:和长臂管辖相结合的美国金融霸权。实际上,从广义上而言,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少国家,也都有自己的“长臂管辖”。但是为什么美国的长臂管辖那么有更强的杀伤力,或者说美国的长臂管辖手更“长”?
这是因为,美国的长臂管辖是以美国金融霸权为基础的。美国的金融霸权,则植根于当前的国际货币金融体系格局,植根于美国在全球金融体系中诸多领域的优势地位。可以说,所有国家的任何一家国际性金融机构,都难以脱离美国金融市场、自行开展国际业务。可见,长臂管辖和美国金融霸权两者相结合,就成为了一种“有毒物质”。这时候,美国长臂管辖的杀伤力就特别巨大。
【提问互动】:美国嫌弃金融战,他能跟中国体系斗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