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系中,法官办案最主要的特点是:跟着感觉走。
即没有详细的法律条例,由法官根据以往的判例和主观经验自行判决。
但这有两个弊端:
第一个弊端,培养一个“海洋法系”法律人才的成本太高,优秀的人才,太难得了。
在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官之前,他们需要持续学习前辈们留下的海量经典审判案例。什么“1960年伯明翰的示威案件”、“雅加达暴力枪击事件”等等,这些数量庞杂且跨越时空的经典判例都不能落下,总之就是一个学无止境,想要初有所成并有资历参与判案,起码得十年二十年起步。
第二个弊端,这套法律体系的审判结果具有极大的两面性。
当所有法官都是经验丰富且立场端正时,审判结果便能“既合法理,又通人情”;但当所有法官的屁股都是歪的时候,失去明文法律条例约束的审判结果很可能歪到天上去。
但问题是“海洋法系”中的人才难得与屁股坐歪,这两个弊端又被香港本身的历史背景无限放大。
第一个背景是:香港本地法律人才极度稀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