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一国高于两制”、“国治高于港治”为基本原则,适度修改《基本法》,赋予国家干预香港事务的更大更多权力和深度。
2、修改《驻军法》,适当缩减驻军,增加武装警察驻扎派遣条款。或者,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武装警察部队部署法》,向香港派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3、新立法或修改《基本法》,改革香港司法体制,要点是司法人员任职制度改革。一是所有立法会议员、检察官和法官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国籍;二是所有立法会议员、检察官和法官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三是律政司必须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或将律政司改为特区检察院,律政司司长(或检察长)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命;四是终审法院必须接受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终审法院设置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命。
4、修改《反分裂国家法》,明确强调该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5、国家安全部有在香港执行任务的合法性,国家公安部在香港有侦察经办涉及内地和国家安全案件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