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内容就是在内地实施的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内容,在香港同步实施生效。也就是内地和香港公民在维护国家主权方面,具有完全相同的责任、义务。
我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上,在中央人民政府市实际管辖范围内(除台澎诸岛暂未收回的地区以外),关于维护国家主权、国家安全这个问题,不能有特殊,不能有例外。
各位读者,你认为我说的对吗。如果你赞成我的意见,就请转一转,让更多人知道这个动议。这个修订工作,可以在国家层面完成,当然,修订完成后,要有一个广泛告知港人的过程。
一旦生效,国家安全部门、公安部门、驻军部队等,都可以在中央政府的批准下,在全港对主要港毒分子进行拉网式搜捕,并在内地进行公开依法审判,这对港人是一个绝佳的主权意识教育。
国家主权不是抽象的,是很具体的,对任何国家而言,任何人要在该国的主权范围内,分裂国土或煽动分裂国土,触及到国家主权的安全,这个国家对这些人,必定是要牢房伺候的。
全世界都是如此,香港何独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