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还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分裂国家罪行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这些法条的意思是,如果在大陆,任何人犯有以上罪行,就要受到严厉惩罚。那么在香港呢?是不是香港有人犯有以上罪行,就可以逍遥法外呢?
这显然说不通,同为中国领土,香港怎么可能不承担最基本、最起码、最低限度的义务,香港某些极端分子怎么能长期煽动分裂国家而高枕无忧呢?
第二,大家看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
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