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坚持打击一小撮原则。
打击对象不是针对所有香港同胞而是针对少数暴恐份子,重点是带头闹事者、组织者、策划者、包括幕后指挥者如美英驻香港情报机构人员等。对愚昧无知、受欺骗、受蒙蔽且违法犯罪行为较轻者可以进行批评教育或轻微处罚。
对其他广大香港同胞则要尽力争取他们支持我们所采取的正义行动,最好是让他们也自觉参与到香港的社会治理中来,前一久很多香港市民自发上街进行反暴反独游行,说明广大香港同胞是不希望看到香港混乱的,所以必须争取他们。
三、治乱方略
(一)文治
1、修改基本法。通过人大常委会修改基本法,将原来不符合港人治港精神的内容去掉,重点规定以下内容:
第一,港人治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含香港的公民)治理香港,对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一律不能在香港政府及议会、司法等相关组织组机构担任职务,充分体现基本法精神。
第二,将所有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清理出政府、议会、司法等相关组织机构。
第三,所有政府官员和议会官员,司法机构官员等相关机构官员,必须用中文向中央人民政府的宪法和香港的基本法宣誓,取消一切用英文宣誓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