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会为香港司法的表现解释开脱,理由我都替他们想好了:香港法官对警察重判和港毒分子轻判,是基于对公权力加以严厉约束,以及对公民权利进行强力保护的考虑,这正是香港司法独立的表现,也是香港任用外籍法官的优越性所在。
我们就拿出其他的典型案例,让他们的一切辩解变得苍白。
2017年,爱国港人去香港机场向赴台出席“台独”论坛的港毒分子罗冠聪等三人示威,现场发生了冲突,有四名香港市民被西九龙裁判法院判入狱三个月,他们是53岁的运输工高杰飞、72岁的退休汉唐发祥、70岁的退休汉刘必泉以及67岁的家庭主妇邝桂婵。
法官裁判官在法庭上称,高、唐、刘及邝4人当时激动指骂罗冠聪,并拉扯他的衣衫和背包等,即使被现场保安人员阻止仍然继续,他们的行为明显有意图使任何人感到害怕或破坏社会安宁,因此判刑3个月。
入刑三个月,仅仅是因为爱国人士拉扯了港毒分子的衣衫和背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