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说,法官应该充分考虑警察是被暴徒挑衅和侮辱的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反制措施,即便幅度有一些过激,也应该充分考虑当时警察面对的那种情况,其实动作力量和尺度的把握比平时要难度大很多。在暴力现场执行公务的警察,可不是坐在办公室,远离暴力威胁的法官那样安全、安逸和安稳。
后来,曾建超和警察的案子都判了。法官认定七名警察对袭警的港独分子曾建超使用了暴力,全部被判刑2年。而这个严重袭警行为的曾建超,仅被香港九龙城裁判法院裁定其一项袭警及两项拒捕罪成,判入狱5星期,并被获准以300港元保释。
这个案子的主办法官杜大卫,是英国国籍。这个法官不仅仅给予七名警察以无差别的重判,还给这几名警察加上了他自己的道德评判:(这几名警察)令香港声誉在国际受损。
一个英国人眼中的国际社会,当然是指英美为代表的西方社会,他的标准当然是“西方”的。西方主流社会精英对中国的政治偏见,我们有充分的领教。英国籍的法官就能够免受西方主流社会的偏见影响?反正我是不持乐观态度。事实也正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