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香港司法机构里面充斥着大量的欧洲面孔。
如今的香港,虽然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两个首席法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但其余法官,却可以是外国人担任。
这些香港法官,很多都是外国人!
当年“占中”案法官外籍法官,对“占中”分子轻判的理由是,他们犯罪是出于良好的动机,即真心因自己政治理念或对社会现状的关心而“表达自己诉求”,这种说辞,跟英美政府对“占中”的立场和表态完全一致!
2016年,香港政府任命17人为2016年新一届香港终审法院的常任和非常任大法官,仅有两人为中国香港籍,其余均为外国籍或双重国籍。美其名曰外籍法官可以保证香港司法制度的“独立”,但这种制度的背后的本质,却是对香港司法主权的悖离,是摆脱了《基本法》的“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