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9条规定:所有属于国家行为事项,例如国防、外交等,香港特区都无权处理,除非得到中央政府以文字授权特区进行处理,中央政府授权可由特区政府提出要求并以文字证明其得到授权。
对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立法,并不属于“一国两制”下香港原有的法制权,而是属于国家原有的立法权,不同于《基本法》附件中说到的特区立法会自行立法后到中央政府备存的权限与流程。香港特首林郑月娥也在近日的一个公开讲座会上明确指出,国家安全不在特区管辖权内,不属于特区自行立法范畴。
7月13日下午,香港上水,队伍中有不少举着「龙狮旗」、英国国旗等的示威者,而出现得最多的是美国国旗。
一批穿黑衣青年在上水广场对开分发物资,包括头盔、雨遮及口罩,显然有备而来。现场有部分外籍指挥者
同理,既然特区政府无权管治国家安全事务,立法会也不应有权管治国家安全事务。有没有送中条例,香港人只要没有犯罪,都不会被送到香港以外任何地方。但是,一旦逃犯条例修改,中情局或者台湾情报人员在香港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因为外交和国家安全事务香港特区政府无权处理,间谍就只能被移交给大陆受审,而目前港美逃犯移交双边协议中,也没有列出间谍罪,虽然该协议有兜底条款,有可能将间谍罪包括在内,但目前《逃犯条例》却没有兜底条款,所以美国就不可能据此将间谍引渡回美国,用膝盖想都知道美国是绝不可能允许此类事件发生的,正是这一点结结实实地踩在了美国人的痛脚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