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由中国全国人大的驻港派出机构负责审查或取缔受到西方势力或大资本支持、资助之香港反共、反华政党、组织及相关个人。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人员赴香港,协助整合香港地方民主党派及组织,并着手组织建立中国全国政协在香港的分支机构。只有当香港的主要政治力量不再反对中国的国家相关法律以及修订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确定之建制框架,真正面对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区的这一基本政治现实时,香港时下畸形的政治生态才有可能得到扭转。
第八,暂停香港的机场、码头、海关等涉外单位重要人员之职权。队伍不解散,不允许辞职,原则上不允许出国、出港,工资照发。由中国相关部门向香港机场、码头、海关等涉外单位派驻机构及人员,负责临时接管其工作,从严把关。并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派出部队协助工作,直至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正式产生并开始运做时为止。
第九,改革香港现有的人才培养、储备体制及机制,改变香港各级公务暨管理人员不从中国内地,而着意由西方国家加以教育和培训的方式,建立起由中国内地为香港教育、培养、培训和输送人才为主的新的体制和机制。严格审查、限制或取缔西方国家在香港的教育、培训机构,以及作出明确的规定:原则上,非经中国内地帮助系统教育和培养的各级干部,不得在香港的各级管理机构中加以提拔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