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所确立的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结构,使得中国中央政府很难直接介入香港的社会政策制订和执行过程。有人指出:“从某种程度上说,北京在1997年以来,充当了香港内部结构性矛盾的真正制造者与受益者‘替罪羊’。香港最主要的结构性矛盾,是极少数大商人控制了香港的经济命脉。通过房地产绑架本地中产阶级,并以其庞大的经济势力,利诱并俘获了香港的不少地方政治人物。”
由于回归以后,中国中央政府能够介入香港的事务十分有限,尤其无法在香港开展群众路线,进行广泛的群众动员。因此,大体上是在运用“统一战线”工作的方法,吸收香港资本家进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政协会议,团结香港社会中的商界领袖和专业精英。而这种自缚手脚的政策及其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
回归后的香港,延续着殖民地时代的社会、经济政策。在发展水平相若的地区均已迈向福利社会的时代,仍然延续着资本主义阶段的自由放任理念,着重保守经济社会竞争的结果,而对确保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条件殊少着力。
香港社会政策和法律中体现的理念,仍然是“穷人之所以穷,是因为他(她)们品格上有问题”。在香港的法律中,“不存在所谓福利权”。1993年才开始建立的“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被设计得带有“惩罚性”,其保障范围和幅度被设置得尽可能小,目的是“尽可能令人难受”。在香港,这些为数不少的穷人,目前也很容易被“反建制”势力所利用,而将满腔的怨气投向特别行政区政府和中国中央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