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过刺客列传的人都知道,复仇在春秋战国时是“义行”,为朋友复仇都可以称为高尚,甚至有伍子胥为了报父兄的仇,将死去的楚平王鞭尸的事情。伍子胥行为虽然残忍,但司马迁却称赞伍子胥是“弃小义、雪大耻,名垂于后世”。说明了当时社会对复仇的态度。
中国历史上,类似张扣扣这样复仇的行为不胜枚举。烈女传中记载了一位复仇的侠女赵娥。她的父亲被仇人所杀,她去复仇杀死仇人,然后自首。节烈高昂,人人敬佩,地方官员认为这是值得称道的义举,不愿意加罪。
但是赵娥说,为父报仇是天理,杀人偿命是国体,现在难以两全,我尊天理为父报仇,我杀人服法是为了保全国体,请大人治我死罪。当然后来,赵娥的义行得到了皇帝的赦免,并获得极高的社会评价。
但随着社会发展,政府与法律的完善,开始有意的限制复仇。因为随意的复仇导致冤冤相报,没完没了的复仇,引起社会混乱。我国从汉朝开始,就不允许擅自复仇了。后来发展到复仇需要到官府登记。
但是复仇的思想在中国太深了,尤其法律儒家化之后,复仇直接与亲属关系联系起来,成了所谓的血亲复仇。为直系的尊亲复仇成了伦理的义务,所谓“臣不讨贼,子不复仇,非臣子也”。如果有父仇不去报,或者跟仇人和解,反而是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