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英国把联合国发布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改个名字、叫法,写成了《香港人权法》。这份公约提出了许多人权方面的倡议,比如限制死刑、放宽国籍户籍限制等内容。
然而,公约毕竟是个理想化的文件,就连英国自己也没有全盘接收,而是根据自己国情,选择性地引进了公约的一部分。
可是,对香港,英国人却拿出了最高的标准,反复地把这些价值观灌输给香港法律界人士。
1999年,一对年轻的中国父母(均非香港籍)在香港逗留期间,生下了一名叫“吴嘉玲”的女童,结果被香港政府依法遣返。
女童父母把这事告到法院,因为事涉两地关系重大,全国人大专门出来释法:“要父母一方在1997年前已为香港永久居民者,其在港出生的子女才能够取得居港权”。
事情本来已经很清楚,但香港一些律师却借“赴港产子”这事,说人大干涉香港内政、破坏人权。
其中闹得最凶的是“香港公民党”,他们到处打着联合国《公约》、《香港人权法》的名义,煽动香港百姓上街闹事,要求政府允许吴嘉玲获得香港身份。
2001年时,他们又借助另一个在香港出生的“双非儿童”庄丰源,把给予香港居留权的事搬出来炒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