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执行“一国两制”中“港人治港”的基本精神,规定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法官必须由港人担任,双重国籍或外籍均不得担任法官。我们需要把香港的司法权力从外国人手中给拿回来。
二、编纂香港《法典》。
司法是一国主权,中国虽然实行一国两制,但香港主权依然属于中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怎么可以随便拿着其它国家的判例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呢?普通法国家与国家之间有很多完全不同的判例,这是由不同国家的国情决定的,美国不可能完全参考英国的判例去判案,英国也不可能完全参考美国的判例去判案,香港当然也不应该随便就拿着其它国家的判例来裁判香港的案子。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很简单,编纂香港《法典》,法官判案要据典而判,不能随便找案例。
三、制定判例引用法。
如果一定要引用其它国家的判例,那么也要制定严谨的《判例引用法》,不能说法官想怎么引用就怎么引用,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去引用,不能允许法官在应用判例时夹带私货。
四、建立改革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建立完善的独立委员会委员产生机制。
《基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很显然,这个独立委员会在推举法官方面拥有绝对的权威,如此权威的机构却没有产生机制,这简直是太随意、太草率了。没有产生机制,这就变成了小圈子随便玩弄的权力,公权岂能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