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香港司法体系之所以有这样的机制,是因为《基本法》。其实,在《基本法》草拟时法官的国籍问题就曾有过深入讨论,香港之所以有很多外国人担任法官,一种普遍认为的原因有三:一是香港保留普通法制度,要有深谙普通法的人才;
二是香港作为一个国际城市,一直是百川汇聚,唯才任命;三是香港的司法界原来也有不少外籍法官,所以当时《基本法》规定,除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外,其他法官在《基本法》中并没有对国籍有明确限制。
法官的任命方面则是由一个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然后由行政长官任命,由立法会通过。在判案过程中,法院仍可继续参考其他普通法地区的司法判例作为依据。
终审法院设有外籍非常任法官,这些法官皆是普通法地区顶尖法官,包括有英国,澳洲和和新西兰等地最高法院的法官,他们除了精通普通法外,在意识形态上都是外国人,所以在政治上不可能倾向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