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项修改其实是改动《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简称刑事协助条例),就是香港执法部门可以接受其他国家、地区的要求,在香港开展搜查活动,冻结疑犯财产,把证据移交给提出要求的国家,用于他们的司法审判。
《逃犯条例》修订草案原计划于6月12号会在立法院进行二读,在这个程序里,议员可以在辩论环节发表意见,也可以提出修正案,然后表决是否进入三读。大多数情况下,都会进入三读环节,这是最后一个表决环节,通过以后在香港立法院的程序就算完结,再经过一些没悬念的行政程序就能够成为法律了。
香港的泛民主派由于失去了否决提案所需要的足够票数,所以此议案在立法院中要强推是完全可以通过并成为法律的。于是港独阻挠通过唯一的办法就只有煽动民粹主义并发动大规模游行示威甚至制造骚乱,以民意挟持那些非泛民主派议员,让这些议员意识到如果支持这个条例,就会导致自己在2020年的立法会选举可能因失去民意而败选,从而转变态度不支持这个条例通过。
这样的事情在香港立法院曾经发生过,比如2003年发生的香港自由党对“23条立法”的临阵倒戈导致23条立法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