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只要美元、美军、美国全球情报网及美国文化软实力依然居于主导地位,任何摆脱或挑战这一“美国陷阱”的个体、企业或国家行为就很难成功,而且关联性与系统性风险极大。“美国陷阱”证明了联合国全球治理的制度性空洞与薄弱,但美国治理又是霸权、不公正与共同威胁的来源,因此“后美国治理”必然成为包括法国、欧盟、中国等在内的全球国际法主要行为体不得不严肃面对和共同行动的议题。在4月底结束的第二届“一带一路”合作高峰论坛上,欧盟代表开始产生了“中欧”经济性合作与制度性对接的正面意愿和行动期待。
当然,作为中国企业及国家利益在“美国陷阱”中高度法律风险的应对策略,则需要区分展开,渐次管控:其一,对中国企业与特定高管群体加强美国法律风险与合规性培训,检查企业运行中的风险点,在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仍然具有实际管制力的条件下最大限度保护好中国企业的海外利益;
其二,加强本国关于海外反腐败与利益保护的立法,强化本国司法部与其他司法机关的调查、检控与国际博弈能力;
其三,加强在共同制衡美国长臂管辖权上的中欧合作,尤其是独立的网络安全监管体系、“非美元结算体系”与“一带一路”法律合规体系的建构,从根本上阻断“美国陷阱”的长臂行动能力。事实上,美国对中国推展的网络主权化工程、人民币国际化战略以及“一带一路”体系非常警惕,这些有助于保护中国企业和国家利益的正当制度与能力建构,直接触及了“美国陷阱”的核心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