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这部法律的域外效力存在结构性的“民主正当性赤字”,是介乎美国国内法与真正国际法之间的“帝国管制法”。在奉行主权平等与民主法治的全球化时代,这种法律仿佛中世纪或殖民时代早期的遗迹,有待全球治理领域的制衡、批判和清理。
毕竟,美国司法部无法摆脱国内巨型企业的政治游说和压力,无法摆脱美国国家利益的限定和塑造。美国司法部是“美国”的司法部,不是“联合国”的司法部,美国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这是长臂管辖权的不正义性的法理要害所在。如果美国司法部果真能够做到公正执法,美国的司法独立果真能够做到摆脱国内企业利益及国家利益,这种对全球治理“警察权”的强制获取与僭越也许不会激起太大争议,在全球治理体系成熟之前这种做法甚至具有“自愿奉献者”的道德正当性。
但《美国陷阱》以法国人的实证经验证伪了该法的正当性动机和基础,用大量细节披露美国通用电气“收购”阿尔斯通的复杂过程与自身案件进程的微妙扣合关系。这起收购案惊动了法国社会,甚至引发了法国内部政治斗争,也造成皮耶鲁齐先生对法国政治的某种不信任。皮耶鲁齐正确看到了二战后欧美关系的不平等性,这种关系根源于美国对欧洲的“重建”及由此造成的“准殖民地化”的制度后果。
同样在本书“尾声”中,皮耶鲁齐特别提到:“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欧洲各国逐渐默认服从美国法管辖。而直到如今,它们仍然无力设置类似的机制用以自卫或者进行反击。”实际上,欧洲对美国法的服从要早得多,从马歇尔计划及联合国体制的创制以来就已成为现实。欧洲的反击也是从零星状态到集体行动,起初是“戴高乐式”的法国反击,后来是欧盟作为整体的讨价还价,但未能形成针对美国的“去殖民化”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