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建构了美国司法的域外管辖权。法律本意虽然在于禁止美国公司的海外贿赂,但由于使用了“美元”作为法律管辖连接点,使得全世界使用美元结算的所有公司都处于美国司法的管辖范围之内。
根据皮耶鲁齐先生的分析,这种域外管辖已广泛开展,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更是变本加厉。由于美元是真正“世界化”的储备货币,二战后的国际金融体系由美国缔造及维系,国际贸易的结算体系由美国支配,再加上美国对互联网根服务器及全球网络情报的垄断性控制,各国企业要么保守维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低端交易模式,要么就必须进入美国国内法的管辖范围。美国对中国公司中兴、华为的指控、美国此次对伊朗石油交易的最严厉制裁,高度依赖于美国的美元霸权及全球情报控制权。
那么,美国这部法律的域外管辖权应当如何理解呢?《美国陷阱》一书尽管记述了大量事实及富有意义的法律分析,但无可避免地洋溢着一种“受害者控诉”及法国民族主义味道。这种情绪反应是完全正当的,因为美国的司法过程造成了对法律的明显滥用以及对被告人权利与尊严的不公正对待。
但是这部法律体现的全球治理中的一般性问题与结构性矛盾更加值得认真对待:其一,美国法观念中的自我中心主义导致了以国内法代替和僭越国际法的趋势,《反海外腐败法》就是显著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