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前期,由于民族压迫,京畿圈地,土地兼并及自然灾害等,有大量破产农民等不断涌入北京谋取生计,致使京城人口迅速增加。清代首先对长期居住在北京的外来人口实行严格控制,按流寓人口编定保甲。
租住民房的客民,必须有切实可靠的保人,也就是今天所谓的以房管人。“官府按月点卯,酌量分定日期,俾得逐一查照循环号簿,详细诘问,毋许容留来历不明之人。”其次就是遣散流民回原籍。
雍正初年提出“就食京师流民,清查口数,资送回籍”,此后又规定:“闲散游荡,立宜摈逐。惟候补、候造之人,读书之人,贸易生理之人,方可听其在北京居住。”直省人民不得入居京师,便滞留、占籍于宛、大二县,造成“顺天大、宛两县,土著甚少,各省人民来京,居住稍久,遂尔占籍”的现象。
这一方面限制了外城城市人口的机械增长,另一方面却加速了大、宛二县人口的机械增长。
不过,乾隆中期之后,清政府限制直省人口占籍京师的政策明显改变。乾隆初年,乾隆帝即认识到,“流民资送势亦有所难行,不如听其自为觅食谋生”。这是清政府对资送流民问题认识上的重要变化。
至咸丰年间,据《清文宗圣训》载:“流民中谋生者,多系故土并无田庐依倚之人,而必抑令复还,即还其故乡,仍一无业之人耳。”据此推断,自乾隆中期开始,即逐步放松了对流民的驱逐,也就造成了流民在京谋取职业、占籍北京外城的机会。当时,除京畿移民之外,来自山东、山西以至南京等地的谋生者颇多。